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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現行法規, 98 年 8 月 10 日最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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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換)發廢止及抽驗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20075677D號、交路發字第092B000094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50006627D號令、交路字第0950085008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第十二條附錄三
第一條 [English]

本辦法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English]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1.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機動車輛,包含汽油引擎汽車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汽油車)、柴油引擎汽車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柴油車)及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機車)。

  2. 二、同一車型組:指汽車之基本引擎型式、傳動系統、車身式樣及引擎安裝位置皆相同者。

  3. 三、車身打造廠:指經營車身打造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者。

  4. 四、車型年:指汽車製造廠在日曆年大量生產該車型之年份。

  5. 五、汽車噪音防制設備:指為抑制產生於車外環境中之噪音所配備之零組件,包含進、排氣消音器、引擎室貼覆吸音材料、引擎四週加裝隔音板及其他相關零組件等。

  6. 六、國外使用中汽車:指已在該出口國家交通監理單位登記領照之汽車。

第三條 [English]

汽車應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前項合格證明非屬同一車型組者,應分別申請合格證明。

第四條 [English]

合格證明之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1. 一、國產汽車由汽車製造廠提出申請。

  2. 二、進口汽車由該汽車製造廠指定代理人、該汽油車及柴油車之進口商公會或機車進口商提出申請。

  3. 三、車身在國內打造之柴油車:

    1. (一)車身打造廠公會提出申請。

    2. (二)汽車底盤製造廠或其指定代理人、或汽車底盤進口商公會提出申請。

    3. (三)汽車底盤製造廠或其指定代理人、或汽車底盤進口商公會與車身打造廠共同提出申請。

  4. 四、各級行政機關採購之進口汽車,應由該機關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5. 五、個人進口國外汽車由所有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自不同國家進口同一車型時,應分別申請合格證明。

第五條 [English]

申請合格證明應檢具附錄一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合格證明之申請,應於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其申請資料不合規定者,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且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六條 [English]

申請合格證明依前條附錄一規定檢具之噪音測定報告,應依附錄二規定選定代表車,並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者為限。

第七條 [English]

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汽車,申請人於次一年度繼續製造或進口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次一車型年沿用。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沿用之合格證明:

  1. 一、與前一車型年比較,具有相同之車型。

  2. 二、與前一車型年比較,所有影響噪音之項目皆相同,或次一車型年之車型,已取得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

第八條 [English]

申請人修改車型組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車型組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修改之合格證明:

  1. 一、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

  2. 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3. 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第九條 [English]

申請人於同一車型組中增加新車型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延伸。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延伸之合格證明:

  1. 一、該延伸車型資料。

  2. 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3. 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4. 四、延伸車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測定,未超出該車型組代表車審驗噪音值二分貝。

第十條 [English]

取得合格證明量產之汽車,其汽車噪音防制設備、標識及所有影響噪音有關項目,應與申請合格證明時所載之資料相符。

第十一條 [English]

取得合格證明量產之汽車,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品質管制測定及申報:

  1. 一、申請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月執行品質管制測定之統計分析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品質管制測定不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汽車,應說明不合格之原因及改正措施。

  2. 二、國產新車製造廠每月二十日前,應填具當月國產汽車生產計畫及前月實際銷售月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English]

前條品質管制測定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1. 一、自行執行品質管制者,其品質管制計畫應符合附錄三之規定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其抽驗比率如下:

    1. (一)三.五公噸以下汽油車、柴油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五百輛至少抽驗一輛,累計輛數達二千五百輛以上至少抽驗五輛。

    2. (二)三.五公噸以上汽油車、柴油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一百輛至少抽驗一輛,累計輛數達五百輛以上至少抽驗五輛。

    3. (三)機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二千輛至少抽驗一輛,累計輛數達一萬輛以上至少抽驗五輛。

  2. 二、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進行品質管制測定者,其抽驗比率如下:

    1. (一)三.五公噸以下汽油車、柴油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二百五十輛至少抽驗一輛。

    2. (二)三.五公噸以上汽油車、柴油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五十輛至少抽驗一輛。

    3. (三)機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一千輛至少抽驗一輛。

第十三條 [English]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車型組,每年實施新車抽驗一次以上。

前項新車抽驗之選定、測定方法、測定結果之判定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附錄四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English]

申請人未以車型年及車型組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之汽車,應逐車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1. 一、申請表。

  2. 二、海關核發之該汽車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3.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測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測定報告(以下簡稱測定報告)。

  4. 四、汽車出廠證明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

第十五條 [English]

申請人進口國外使用中汽車,應逐車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1. 一、申請表。

  2. 二、該汽車完(免)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3. 三、測定報告。

  4. 四、汽車出廠證明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

第十六條 [English]

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者,依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English]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明:

  1.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者。

  2.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新車抽驗經判定不合格者。

  3. 三、使用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章有虛偽不實者。

第十八條 [English]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有關機關(構)辦理審驗合格證明及新車抽驗相關事宜。

第十九條 [English]

本辦法所訂之相關文書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第二十條 [English]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機動車輛噪音管制申請審驗作業要點取得機動車輛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者,應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合格證明。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者,原合格證明失其效力。

第二十一條 [English]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目錄][English]

附錄一

  1. 壹、申請合格證明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2. 一、車型組噪音審驗申請表一式二份。

  3. 二、「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草稿。

  4. 三、汽車規格表。

  5. 四、原製造廠型錄或技術資料(進口車應檢具)。

  6. 五、車外噪音防制對策。

  7. 六、原製造廠車身防音打造技術說明書及示意圖(大客車、大貨車應檢具)。

  8. 七、汽車噪音車型組代表車選定審查表。

  9. 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新車型審驗測定車噪音測定報告。

  10. 九、該審驗汽車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影本、提貨單影本(僅進口車應檢具)。

  11. 十、相片:

    1. (一)轎車、旅行車、小客車、小貨車九式一份:左前、左後、右前、右後、引擎室、引擎蓋、駕駛室(含排檔桿)、底盤、消音器

    2. (二)大貨車十一式一份:左前、左後、右前、右後、駕駛室(含排檔桿)、前底盤、後底盤、引擎室俯視及側視、引擎蓋、消音器。

    3. (三)大客車十二式一份:左前、左後、右前、右後、駕駛室(含排檔桿)、前底盤、後底盤、引擎室及其內側四周、引擎蓋。

    4. (四)機車五式一份:前、後、左、右、引擎室。

  12. 十一、附貼汽車之標識(應登載測定轉速及原地噪音審驗值)。

  13. 十二、汽車製造廠提供之證明文件:授權國內指定代理人之授權書(該授權書應賦予國內指定代理人全權代表該車輛製造廠,且皆需負擔完全相同之責任)、合格證明沿用聲明(申請新車型合格證明者免附)、引擎限速聲明(三.五公噸以下汽、柴油車可由進口商公會提出)等。

  14. 十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噪音改善對策說明(噪音檢測不合格者應檢具)。

  15. 十四、公司登記表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第一次申請時應檢具)。

  16. 十五、公會登記文件(指由公會申請者第一次申請時應檢具,但十四項不必檢具)。

  17. 十六、申請之汽車若已取得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符合歐盟現行管制標準,除前述相關資料外,得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合格證明及合格證明沿用。

    1. (一)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2. (二)以歐盟現行測定方法執行之汽車噪音測定報告。

    3. (三)汽車製造廠聲明申請進口之汽車與國外原車型為完全相同之車輛組成型態,具有相同之噪音特性。

  18. 十七、汽車製造廠指定代理人申請合格證明而該進口車輛車型名稱與所持國外認證資料名稱不同時,應另行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1. (一)由汽車製造廠或代理商提供原廠證明函文。

    2. (二)提供該車型組及車外噪音防制設備相關資料說明。

  19. 貳、廠商將代表車輛送測同時應檢具前項壹之三、九、十、十二之引擎限速聲明、十三等文件二份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核對,檢驗測定機構於測定完成後將該文件一份併同測定報告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審驗。

  20. 參、填寫表格:

[目錄][English]

附錄二

同一車型組有關基本引擎型式 (Basic Engine Type) 、傳動系統 (Transmission System) 、車身式樣 (Body Shape) 、引擎安裝位置及代表車選定原則規定如下:

  1. 一、基本引擎型式:指汽車引擎具有相同之燃料種類、燃燒循環、燃油控制系統、總排氣量、汽缸數、汽缸排列方式、冷卻方式、氣門數、氣門排列與控制系統、最大馬力差異未超過百分之二十及同一製造廠生產之引擎,可歸納為同一基本引擎型式。

  2. 二、傳動系統:指汽車之排檔型式(手排檔、自動排檔與連續無段變速等)及驅動方式(汽油車、柴油車如後輪驅動、前輪驅動、可選擇四輪驅動和全時四輪驅動;機車如鍊條驅動、傳動軸驅動及皮帶驅動)。

  3. 三、車身式樣:指汽車之外型,汽油車、柴油車如轎式、敞篷轎式、旅行式、廂式、長頭式 (Bonnet type) 、平頭式 (Cab over type) 等;機車如速克達、街跑車等。

  4. 四、引擎安裝位置:指引擎因安裝位置不同,可分為前置引擎、中置引擎與後置引擎。

  5. 五、選定原則:

    選定順序 審查項目 選定原則
    引擎最大馬力 較大者
    受驗車重 較輕者
    測定檔位總減速比 較大者
    冷卻風扇驅動方式 直接驅動
    輪胎數量(不含備胎) 較多者
    輪胎寬度 較寬者
    排氣管開口數量 較多者
    進氣方式 渦輪增壓
[目錄][English]

附錄三

  1. 一、品質管制計畫應包括:

    1. (一)品質管制計畫種類。

    2. (二)新車自行抽驗方式。

    3. (三)抽驗比率。

    4. (四)檢驗測定方法。

    5. (五)檢驗測定儀器(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6. (六)檢驗測定場所地點位置圖。

    7. (七)檢驗測定程序。

    8. (八)檢驗測定結果記錄保存。

    9. (九)修正作業。

    10. (十)執行品質管制人員任務配置(應專職,執行汽車噪音檢驗測定人員應為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

  2. 二、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並得指定已檢驗測定合格尚未出廠汽車再行檢驗測定,以查核其檢驗測定之正確性。

  3. 三、未依原噪音品質管制計畫有效執行品質管制經查證屬實者,應接受無自行執行品質管制計畫的送驗比率,送車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品質管制測定。

[目錄][English]

附錄四

  1. 壹、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已取得合格證明之車輛得實施新車抽驗,以查驗量產車輛是否均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2. 貳、有關新車抽驗時間、抽驗及測定方式等相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新車抽驗通知時詳細說明。取得合格證明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配合新車抽驗等相關作業。

  3. 參、抽驗車輛之選擇:

    1. 一、抽驗之車型組及車型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抽驗車輛自車型組中以隨機取樣方式選擇,並應能代表市面上銷售中或已銷售之車輛。

    2. 二、申請人應提供指定之量產車輛,供中央主管機關選擇。

    3. 三、抽驗車輛選擇地點:

      1. (一)申請人完檢合格之車輛存放區。

      2. (二)申請人在國內指定代理人、進口商或經銷商之車輛存放區。

      3. (三)中華民國海關倉庫。

      4. (四)大客車由底盤製造及進口廠商,每月依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所報銷售買主及車身打造廠資料中隨機抽取,於車身打造完成時進行抽驗。

    4. 四、若抽驗之車型組或車型,申請人無法依照指定數量之新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選擇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俟申請人備妥新製造或進口同型車後,再據以辦理。

    5. 五、抽驗車輛應為依照其正常生產流程所生產之新車,中央主管機關至選擇地點選擇車輛時,申請人不得採取任何改變措施,包括品質管制、裝配過程,以免影響抽驗車輛之噪音測定結果。

    6. 六、抽驗數量: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抽驗比例、車型組噪音審驗值、品質管制測定情形決定抽驗數量。

      1. (一)三.五公噸以下汽、柴油車同一車型組,年銷售量超過一萬輛以上時,得抽驗十輛;一萬輛以下時,每銷售一千輛得抽驗一輛;不滿一千輛時得抽驗一輛。

      2. (二)三.五公噸以上汽、柴油車同一車型組,年銷售量超過二百輛以上時,得抽驗一輛;不滿二百輛時得抽驗一輛。

      3. (三)機車同一車型組,年銷售量超過五萬輛以上時,得抽驗十輛;一萬輛以上五萬輛以下,得抽驗五輛;小於一萬輛時,每增加二千輛,得抽驗一輛,不滿二千輛時得抽驗一輛。

  4. 肆、測定時間、地點及測定方法

    抽驗車輛選擇後,申請人應於四星期內將測定車輛準備妥當,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送至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並依規定之測定方法進行測定,測定費用及運費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5. 伍、測定車輛之準備

    1. 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對於抽驗車輛不得自行進行調整,保養或測定。

    2. 二、測定所必須之特殊設備,申請人應妥為準備,不得以無法提供該項設備做為測定無效之藉口。

    3. 三、申請人對抽驗車輛有任何異議,或因事故致使無法測定時,應在測定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對該測定車輛修理、調整以回復至合理操作可以測定狀況。若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該抽驗車輛已不具代表性時,由取樣數中取消該車資格,另行選擇測定車遞補,遞補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6. 陸、測定結果之判定及處理

    1. 一、所有抽驗之車輛,皆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則判定為合格。

    2. 二、初測判定不合格時,申請人於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翌日起二星期內,得以信函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要求複測或接受新車抽驗不合格之結果。未回覆或回覆不全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判定新車抽驗不合格。

      1. (一)複測的取樣數由申請人自行決定,但不得少於初測不合格數量之二倍。

      2. (二)複測車輛之選擇、準備、調整及測定與初測車輛相同,並於送測時檢附噪音改善對策說明,以利檢驗測定機構核對確認。

      3. (三)複測車輛之測定值加上初測車輛之測定值,計算其平均值,若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或複測車輛中有一輛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則判定為不合格。

      4. (四)複測時雖判定合格,但申請人應說明所有不合格車輛不合格之原因及改正措施,並檢附改善後每輛車均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測定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目錄][English]

附錄五、依本辦法規定填寫之相關表格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車型組噪音審驗申請表
1. 申請 日期 4. 車型組 製造地區 出口地區 7. 核准發文 日期
字號
2. 申請單位 代碼 製造廠名稱 字號
廠牌名稱
名稱 車型組代號 (署戳)
代表車車型
地址
負責人簽名 車輛種類
引擎型式
廠商 排檔型式
車身式樣
最大馬力
使用燃料
總排氣量 c.c.
傳動系統驅動方式
衝程
單獨車輛 5. 檢驗測定 噪音 加速 dB(A)
原地 dB(A)
3. 申請事由
備註 6. 測值審核

合格

不合格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噪音值: dB(A) dB(A)

噪音測試

車型名稱 基本引擎 排放控制系統 變速箱 最大動力 (KW/rpm) 最大負載車重 (kg) 行車型態 惰轉 蒸發 HC (g/test) 噪音值
CO (g/km) HC (g/km) NOx (g/km) HC+NOx (g/km) CO (vol%) HC (ppm) rpm 加速噪音 dB(A) 原地噪音 dB(A)

備註:

汽油車車輛規格表
廠商名稱 傳動系統 傳動方式
離合器型式
廠牌 變速箱型式
差速器 型式
型式 齒比
變速箱 一檔
尺度 全長 mm 二檔
全寬 mm 三檔 (D)
全高 mm 四檔 (OD)
軸距 mm 五檔
輪距 mm 倒檔
mm 燃油系統 空氣濾清器
後懸 mm 供油方式 (型式)
空重 油料 (辛烷值)
合計 ±50kg 油箱容量
★總重 電器系統 發電機 A
合計 ±50kg 起動機 KW
點火方式
引擎 型式 電瓶
安裝位置 儀錶
總排氣量 c.c.
缸徑×衝程 mm 燈光
氣缸數
壓縮比 警示燈
冷卻系統 指示燈
渦輪增壓器 最大馬力 ps/rpm
懸吊系統 最大扭力 kg-m/rpm
最小迴轉半徑 m
輪胎規格 剎車效能
主剎車系統 污染防制系統 排氣系統
駐剎車 E.E.C.
轉向系統 P.C.V.
安全帶
備註欄
  1. 表列尺度各項容差為±1%。

  2. ★後懸、★總重及★載重僅供商用車填報之用。

機器腳踏車規格表
廠牌 車架(身)
型式 懸吊裝置
尺度 全長 mm
全寬 mm 傳動裝置 一次減速裝置
全高 mm 二次減速裝置
軸距 mm 離合器
重量 空重 kg 變速器
kg 輪胎尺寸及層數 (m)
合計 kg
乘坐人數或載重 人 (kg) 煞車
總重 kg
kg 速率表 km/hr
合計 kg 燈光 前燈(遠、近光)
性能 最高速率 km/hr 號牌燈(號燈)
耗油率 km/l 煞車燈
爬坡能力 方向燈
引擎 型式 喇叭
使用燃料 消音器
循環數及冷卻方式 排放廢氣濃度 粒狀污染物
汽缸 內徑 mm 一氧化碳
行程 mm 碳氫化合物 ppm
缸數及排列 排氣口位置及方向
總排氣量 c.c. 潤滑方法
壓縮比 E.E.C. g/test
最大馬力 ps/rpm P.C.V.
最大扭力 kg-m/rpm 觸煤反應控制系統
安裝位置及方式 整車行走性能曲線圖
點火方式 引擎性能曲線圖
起動方式
備註欄
柴油車輛規格表
廠牌 車輛型式 車輛名稱
尺度 引擎及附屬裝置 傳動系統
型別
全長 mm 型式 驅動方式
全寬 mm 安裝位置 軸數
全高 mm 總排氣量 c.c. 差速器 型式
輪距 mm 汽缸 缸數
齒比
輪距 前輪 mm 內徑 mm
後輪 mm 行程 mm 加力箱 型式
最低地上高 mm 壓縮比
齒比
重量 循環數
空車重量 kg 燃料系統 噴射泵型式 輪胎 前輪
載重量 kg 油箱容量 後輪
車體總重量 kg 機油容量 懸吊系統
第三輪垂直荷重 kg 冷卻方式 彈簧 前軸
聯結總重量 kg 渦輪增壓器 後軸
電氣裝置 空氣濾清器型式 補軸
電瓶 V-AH 傳動系統 氣墊(直徑×個) 前軸
發電機 V-A 離合器 型式 後軸
起動機 V-KW 尺寸(直徑) 轉向系統
儀錶及燈光 摩擦面積 型式
儀錶 變速箱 型式 齒比
檔數 剎車系統
主剎車型式
燈光 變速齒輪比 1. 7. 13. 手剎車型式
2. 8. 14. 性能
3. 9. 15. 剎車停止距離 以下
警示燈 4. 10. 16. 最小迴轉半徑 以下
5. 11. 17. 平坦路耗油率 以上
6. 12. 18. 引擎制動馬力
指示燈 倒檔 引擎扭力
停車 爬坡檔 最高速率
爬坡能力
備註欄
  1. 表列尺度各項容差除全高及最低地上高外餘均為±1%。

  2. 全高及最低地上高為參考值。

(公司全銜)
車型名稱:
車外防音對策
位置 設施(品名) 材質 厚度 吸音效果 (dB)
備註:
(1)
(2)
(3)
(4)
(5)
機動車輛噪音車型組代表車選定審查表
申請者: 廠牌名稱: 製造/出口地區:
車型組代號: ★車身打造廠名稱:
選定代表車型(原地) 車輛型式: 車型代號: 引擎或車身號碼:
選定代表車型(加速) 車輛型式: 車型代號: 引擎或車身號碼:
車型組申所包括之車型
1. 1 引擎型式、最大馬力
2 車輛總重量 (GVW)
3 冷卻風扇驅動方式
4 輪胎數(不含備胎)
5 輪胎寬度
6 ★駕駛艙
7 排氣管開口位置
8 空氣濾清器之種類
9 軸距
10 ★車台長度
11 懸吊裝置
12 檔位—驅動方式
13 引擎室防音構造
14 ★車軸配列
15 消音器
16 車輛全長 (m)
17 車身式樣
18 最高車速
19 引擎最大輸出動力的轉速
2. 超轉速情形
加速 變速檔
指定進入車速(km/hr
選定條件
原地 指定引擎回轉速
選定條件

★僅超過3.5公噸之大客車、貨車須填寫。

第一聯:呈送環保署
車噪音量測定結果表
車型組代號: 使用油品:
代表車型: 最大動力輸出時轉速: rpm
進入檔位:
引擎或車身號碼: 進場車速: 公里/小時
受驗車重: 公斤 出場轉速S時之車速: 公里/小時
引擎行程數: 引擎汽缸數:
測試時間 測試地點
分類 1 2 3 4 5 平均 結果
原地 噪音量 ☆☆☆☆
轉速 ☆☆☆☆
背景噪音 ☆☆☆☆
風速
行進間加速噪音量
進場車速 ☆☆☆☆
出場車速 ☆☆☆☆
背景噪音 ☆☆☆☆
超轉速情形 ☆☆☆☆
風速 判定
驗別
駕駛員 測試員 測試主管

註:

  1. 噪音量單位為dB(A)
  2. 轉速單位為rpm
  3. 車速單位為公里/小時。

國產(汽油)車輛生產計劃及實際銷售量報表

填表日期:
合格證編號 車型組代號 車型名稱 排氣量 c.c. 生產銷售量 合計
中文 英文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生產 銷售 生產 銷售 生產 銷售 生產 銷售 生產 銷售 生產 銷售 生產 銷售 生產 銷售 生產 銷售 生產 銷售 生產 銷售 生產 銷售 生產 銷售

說明:

  • 本表每月二十日前填送。

汽車噪音品管數量累計表

填表日期:
車型組代號 車輛量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核章數量
品管數量 原地/加速
累計品管數量 原地/加速
核章數量
品管數量 原地/加速
累計品管數量 原地/加速
核章數量
品管數量 原地/加速
累計品管數量 原地/加速

汽車噪音品質管制測試結果統計表

填表日期:
噪音單位:
車型組代號 測試日期 車型名稱 引擎號碼 原地實測值 加速實測值 判定

機動車輛噪音品質管制計畫測試結果分析圖表

月份
測試種類 測試值分佈圖 測試車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備考
原地噪音 +2
+1
檢驗值
dB(A)-1
-2




























































加速噪音 +2
+1
檢驗值
dB(A)-1
-2




























































平均測試值:檢驗值: dB(A) dB(A)

原地噪音 +2
+1
檢驗值
dB(A)-1
-2




























































加速噪音 +2
+1
檢驗值
dB(A)-1
-2




























































平均測試值:檢驗值: dB(A) 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