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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現行法規, 96 年 6 月 22 日最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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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九三00六六三三七D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三B0000六四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四條
第一條 [English]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English]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加速噪音量。

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量。

三、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型噪音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四、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時,對其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五、使用中車輛檢驗: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或其他適當地點,對車輛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第三條 [English]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

第四條 [English]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目錄][English]

附表、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

單位:dB(A)
檢驗項目

轎車、旅行車

小客車、貨車及經公告之特殊車輛≤3.5公噸

貨車、大客車及經公告之特殊車輛>3.5公噸

機器腳踏車
<150 kW ≥150 kW ≤50c.c.

>50c.c.

≤100c.c.

>100c.c.

≤175c.c.

>175c.c.
第一期 八十年一月一日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加速噪音 81 86 86 75 78 81
原地噪音 103 103 107 95 99 99
使用中車輛檢驗 原地噪音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 。但不能高於民國80年1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第二期 八十二年一月一日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加速噪音 78 83 83 72 75 78
原地噪音 103 103 107 95 99 99
使用中車輛檢驗 原地噪音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 。但不能高於民國80年1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第三期 九十四年七月一日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加速噪音 76 79 82 83 72 75 78 81
原地噪音 96 (100) 97 98 99 84 90 94 94
使用中車輛檢驗 原地噪音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不能高於94年7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第四期 九十六年一月一日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 加速噪音 74 77 78 80 72 75 77 80
原地噪音 96 (100) 97 98 99 84 90 94 94
使用中車輛檢驗 原地噪音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不能高於94年7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備註

  1. 1.第一期及第二期管制標準係以76年9月17日修訂之CNS5799 D3058及本署92年12月9日公告之機器腳踏車噪音量試驗法進行測試。

  2. 2.第三期管制標準:

    1. (1) 係以92年1月13日修訂之CNS 5799 D3058進行測試。

    2. (2) 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三期管制標準。

    3. (3) 機器腳踏車175c.c.以下人工排檔車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4. (4) 後置引擎之轎車、旅行車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原地噪音標準值為100 dB(A)

  3. 3.第四期管制標準:

    1. (1) 係以92年1月13日修訂之CNS 5799 D3058進行測試。

    2. (2) 96年1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四期管制標準。

    3. (3) 依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換)發廢止及抽驗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之新車檢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新車型審驗標準值加1 dB(A)

    4. (4) 配備直接噴射柴油引擎之轎車、旅行車、3.5公噸以下小客車及小貨車,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dB(A)

    5. (5) 總重2公噸以上越野車(符合70/156/EEC Annex Ⅱ 4. off-road vehicles 規定之車輛)之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引擎功率≥150 kW者為表列標準值加2 dB(A);引擎功率<150 kW者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6. (6) 手排五檔以上之轎車、旅行車、3.5公噸以下小客車,其引擎功率>140 kW,且功率質量比>75 kW/公噸,並以三檔50 km/h測試出場車速超過61 km/h以上者,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7. (7) 後置引擎之轎車、旅行車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原地噪音標準值為100 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