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現行法規, 93 年 10 月 12 日最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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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院臺環字第0930043751號函修正核定
- 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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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二項:「為處理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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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排除或減輕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財產之影響,當有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報、應變等系統,及時有效整合各級政府、產業團體及社會團體之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
前項所稱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其範圍如下:
-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 三、因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措施。
- 參、通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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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於接獲海洋油污染通報後,應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環保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稱海巡署),通報表如附件一。環保署接到通報後,應先研判是否屬於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如屬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時,依本計畫召集行政院相關部會成立跨部會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包括交通部、國防部、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農業委員會、事件發生所在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以臨時任務編組之方式辦理,並依本計畫成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以下簡稱緊急應變中心)。
- 二、海上救難單位於救援船難事故時,如發現船舶有嚴重洩油情形時,應依前款所定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 三、於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即刻填報最新處理情形,傳真緊急應變中心,其通報流程如附件二,回報書表格式如附件三。
- 肆、分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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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環保署、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海巡署、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稱研考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農委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稱國科會)、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稱新聞局),其組織架構圖如附件四。各成員機關應同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 二、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表詳附件五。各機關派駐緊急應變中心人員名冊如附件六,並應隨時更新。
- 三、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 伍、監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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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上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國防部、內政部(空中勤務執行單位)、海巡署、國科會、農委會(航空測量所)負責監測,必要時應洽請中油公司及民間組織協助。
- 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海巡署、國科會、農委會(航空測量所)、海岸管理機關負責監測。
-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 (一)沿海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國科會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沿海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 (二)其他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海巡署、國科會會同其他事業機構,就其他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 四、衛星遙測監測及油污染範圍評估,由環保署、國科會負責。
- 五、衛星影像與數位化地圖圖庫、海洋資源資料庫、油污處理器材、設備、專家相關資料庫及人類活動資料庫,由相關機關建立,並由環保署彙整,建立共同使用機制。
- 陸、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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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即時應變
當海洋油污染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分別由商港管理機關(商港區域)、漁港管理機關(漁港區域)、工業港管理機關(工業港區域)、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國家公園區域)、地方政府(其他海岸區域)、海巡署(海上)等,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油污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 二、應變層次
環保署接獲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次,由環保署召集成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或轉知相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
- (一)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岸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
- (二)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農委會(漁港區域)、經濟部(工業港區域)、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環保署(其他海岸區域)、海巡署(海上)負責應變。
- (三)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緊急應變中心應變。
- (四)下列情況,應考慮採行重大油污染(即第三級)應變;在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前,各有關機關應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油污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等緊急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 船難可能帶來顯著污染之風險。
- 船舶之油外洩,可能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因應工具進行截流、擴散或中和。
- 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外洩,其程度超越其因應能力,而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工具截流、擴散或中和。
- 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外洩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
- 三、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經研判屬於重大海洋油污染應變層次,應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由環保署署長擔任召集人,通知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環保署、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海巡署、農委會、衛生署、國科會、新聞局(如附件四)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中心,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 (一)海岸:環保署。
- (二)海上:海巡署。
- (三)商港區域:交通部(港務局)。
- (四)漁港區域:農委會(漁業署)。
- (五)工業港區域:經濟部(工業局)。
- 四、海岸應變
- (一)海岸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由環保署於油污染現場附近成立現場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駐:
- 環保署指派一名指揮官。
- 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 海岸管理機關代表。
- 海巡署代表。
- 農委會代表。
- 交通部代表。
- 國防部代表。
- 地方政府代表。
- 相關學術機關及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 (二)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
- 確定油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 擬訂清除計畫。
- 評估是否需使用除油劑。
- 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
- 設置媒體之對話窗口。
- 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 執行清除作業。
- 油污清除物妥為處置。
- 執行監測及復育計畫。
- 進行求償相關作業。
- 五、海上應變
- (一)海上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由海巡署於油污染海域鄰近之海巡單位成立事故現場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駐:
- 海巡署指派一名海上及空中作業指揮官。
- 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 港口管理機關代表。
- 農委會漁業署代表。
- 地方政府代表。
- 交通部代表。
- 環保署代表。
- 國防部代表。
- 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 海上油污染作業內容
請參考附件八|海上油污染應變要領,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相關事項。
- 六、商港應變
由商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商港管理機關負責應變,依商港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七、漁港應變
由漁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漁港管理機關,統籌漁港區域內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其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辦理。
- 八、工業港應變
由工業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工業港管理機關,統籌工業港區域內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辦理。
- 柒、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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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器械設備之應用:
- (一)各主管機關、各港務局、油品事業機構、海岸管理機構、地方政府,應將應變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應定期維護、保養、檢查。
- (二)各成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計畫之任務分工,備妥相關設備、器材、工具。
- (三)各機關、單位、機構應定期將其保管之器具、設備、工具之細目及流向,通報環保署。
- (四)各成員機關及民間機構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備用;外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 (五)環保署應至少每年一次邀集相關機關,檢討全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所需之設備器材、品名、規格、數量,並由各權責機關、單位逐年編列預算購置。
- 二、政府及民間相關海難救護機構,參考附件九(摘錄自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工作手冊)。
- 捌、訓練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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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應會同成員機關,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油污染應變之訓練,其課程內容包括油污染事故之發現、監控、遏阻、回收、蒐證採樣、海岸線復原、影響評估、廢棄物處理及各種設備之使用等項目;並定期辦理應變作業之演練。